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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交金融是基于社交关系的网络金融行为,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解决传统金融征信、风控存在的难题,扭转信息不对称,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。近年来互联网巨头无不重视社交的功能属性,互联网金融也在积极寻求在社交场景下的突破。基于熟人借贷强关系的社交金融市场规模已经达到万亿级别,社交金融或许将成为新经济的下一个风口。
来自金融及法律领域的十多位专家学者、互联网金融企业代表9月21日齐聚浙江普陀山,参加由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主办的“社交金融的机遇与挑战——2016普陀山论坛”,围绕“社交金融”这一普惠金融时代的重要创新同台论道,共同为新经济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献策献计。
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、经济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钟瑞庆参加了此次论坛,并结合最新的网贷监管办法,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深入分析。

钟瑞庆,法学博士,研究领域是经济学、税法。代表作有《渐进式改革与私权的发展——中国式道路法律视角的考察》等。作为经济法方面的专家,他指出,民间金钱上的往来就是社交金融,社交金融已经经历了三个版本:
“在社交金融1.0版本当中,有三个特征:免息、急需和相互性。人情是基础,你有难,我帮你,将来我有难,你得帮我。”
“微信钱包是社交金融2.0的代表,将社交金融扩展到支付领域,而不是局限于人情往来。和传统支付方式不同,微信钱包由人来取代银行去核对,所以支付起来非常方便,但也存在信息过于分散的缺点。”
“借贷宝属于社交金融3.0。这是将社交金融扩展到借贷领域。这个借贷跟社交金融1.0的借贷不太一样,有固定标的,约定好的利率和借贷期限,是以人情为基础的市场化的借贷,从而在让人情和市场之间建立起联系”。
钟瑞庆指出,社交金融正在向3.0进化,如果能够真正建立起人情和市场之间的联系,就能够构建以中国文化为基础的、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运作方式,在经济上应有非常巨大的扩展空间,可以预见,这个领域的成功者将会是伟大的。
同时他认为,新的监管办法认为网络借贷平台是信息中介不是金融机构,以对出借人的风险控制为核心,强调对出借人的自我责任、限制贷款额度,强调信息披露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,比如借贷宝,“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”,“不代行出借人任何决策”,只是对出借人有提示、评估和分级管理的义务。所以,其核心要素是获取借款人的信息,并向出借人披露,并没有要求对借款人评估。
钟瑞庆最后指出,基于法律的逻辑,目前监管对平台的责任规定其实是相对含糊的,还有探讨的空间,未来还需继续细化才能落地。